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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章 總則
*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加快培育壯大現代高科技服務業,為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打造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陣地提供堅實支撐,根據《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江蘇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全周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推進高新園區和高等院校“雙高協同”創新發展,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發展。
*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業態、新模式,催生新產業、新物種,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供支撐。
*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江蘇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以下稱省級孵化器)培育、認定和管理,包括標準孵化器和標桿孵化器。各設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本地區孵化器管理工作。
*二章 認定條件
*六條 省級標準孵化器實行達標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運營主體在江蘇省內注冊并實際運營滿2年。
(二)具有穩定清晰、相對集中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背景、創業投資、技術洞察、企業管理等方面豐富經驗;配備較強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2/3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
(四)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冊企業數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過單獨或出資合作設立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完成股權投資且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25%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
(七)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業成為畢業企業。
(九)按照國家統計局批準的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制度,至少報送1年統計數據。
(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七條 省級標桿孵化器對標國際國內**水平實行擇優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孵化模式先進。發展模式和戰略清晰合理,人才培養、激勵機制靈活,可持續發展能力良好;提供細分產業的專業、精準孵化服務,“學科+產業”“平臺+孵化”等方面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投資和孵化服務收入穩定,近2年平均每年占總收入比重不低于40%。
(二)專業能級較高。與各類科研機構和創新平臺建立成果轉化和創業孵化深度融合機制,能夠提供項目篩選、技術孵化等深度服務;建有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平臺并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三)孵化成效顯著。聚焦優勢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孵化一批技術水平**、發展前景良好的“硬科技”企業。近2年平均每年孵化的細分產業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及專精特新企業、上市企業等高成長性企業較多。
(四)融資體系完善。配備專業化、規范化運作的孵化基金,已投資孵化器內一批在孵企業,通過現金入股、服務入股等方式開展“持股孵化”。與銀行、保險、擔保等金融機構建立緊密合作關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精準、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五)運營團隊專業。運營團隊核心人員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具備發現篩選技術、項目、人才和鏈接各類創新資源的能力;運營團隊長期從事孵化服務工作,在投融資、技術轉移轉化、企業創新管理等方面有較高的專業水平。
*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注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自主確定:
1. 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2. 獲得單筆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三章 認定程序
*十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對照認定條件進行自評,依自愿、屬地原則向設區市科學技術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原則上同一主體當年度僅可申請認定一種省級孵化器類型。孵化器需變更認定類型的,相關要求與新申報一致,在通過新類型認定后,原類型資質自動撤銷。
*十一條 設區市科學技術局對孵化器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核查和公示,將審核推薦的孵化器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至省科學技術廳。
*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組織專家對設區市科學技術局審核推薦的孵化器進行評審論證和實地抽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發文認定為省級標準、標桿孵化器。
*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省級孵化器認定工作。
*四章 評價監督
*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廳加強省級孵化器評價,對省級標準、標桿孵化器每年進行績效評價。
*十五條 省級標準、標桿孵化器績效評價圍繞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設、運營和發展情況。
*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指導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
*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省級孵化器管理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認定的省級孵化器相關信息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問題,可實名反映,并提供佐證材料。經設區市科學技術局核實后由省科學技術廳依規處置。
*五章 變更與撤銷
*十八條 省級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設區市科學技術局報告,設區市科學技術局核實后報送省科學技術廳。省科學技術廳組織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十九條 對連續2年績效評價等級為(D)的省級標準、標桿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認定的省級孵化器運營主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對經認定的省級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實后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六章 促進與發展
*二十條 重點支持在高新區新產業和新賽道培育、高新園區和高等院校“雙高協同”創新發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中示范帶動作用突出的孵化器申請認定省級孵化器。經認定的省級孵化器,按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孵化器。
*二十一條 孵化器應加強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優化配置創業導師,鼓勵設立技術經理人崗位。支持孵化器與高校院所、科技創新平臺、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概念驗證中心、技術轉移機構等建立常態化對接機制,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創新創業服務生態,助推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型企業孵化和未來產業培育,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二十二條 孵化器應強化加速服務功能,通過定期設立創業加速營等形式,集中遴選優質項目并提供早期投資、產品打磨、產業對接、融資支持、創業輔導等服務,加速科技型企業發展壯大。
*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依據相關要求組織孵化器參加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的統計和監測,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制定全省孵化器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政策保障和標準體系,推動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各級地方政府、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地方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服務,加大對孵化器的資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優質高效的孵化服務網絡。
*二十五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建設專業領域孵化器,引導孵化器吸納退役軍人、大學生創新創業,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推動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七章 附則
*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科學技術局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孵化器管理辦法。
*二十七條 2024年及以前年度認定的省級以上孵化器應按本辦法要求重新申請認定并參加績效評價。2024年及以前年度備案的省級以上眾創空間納入孵化器管理,支持向孵化器轉型發展,具備條件的申請各級孵化器。2028年1月1日起,對未申請重新認定和申請重新認定未通過的,不再保留相應資格。
*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省級孵化器績效評價標準。
*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督K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蘇科技規〔2019〕206號)《江蘇省眾創空間備案辦法(試行)》(蘇科技規〔2019〕2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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